浙江省检察院挂牌督办15起涉疫情刑事案件
第1786期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和最高检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职能,依法打击抗拒疫情防控、制假售假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经研究,浙江省检察院决定对下列15起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刑事案件挂牌督办。
一、危害公共安全类
1. 陈某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犯罪嫌疑人陈某臣于1月20日从武汉汉口返回家中后,拒不执行“在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情况,多次外出活动、密切接触人群,1月26日晚其被诊断为疑似病例,1月27日陈某臣才如实告知自己从武汉返回仙居的事实。目前,已确定密切接触者11人,其余人数无法确定,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公安机关于2月2日立案侦查,仙居县检察院于同日提前介入。
承办单位:仙居县检察院
指导单位:台州市检察院
2. 俞某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犯罪嫌疑人俞某红于1月16日和17日两次宴请来自武汉的亲属,在感觉身体不适就诊后隐瞒自己与武汉人员的接触史,26日上班后仍隐瞒接触史与多名同事接触,其和4名同事先后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另有5人被作为疑似病例和29人被隔离,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公安机关于2月4日立案侦查,三门县检察院于同日提前介入。
承办单位:三门县检察院
指导单位:台州市检察院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
3. 邵某娟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犯罪嫌疑人邵某娟于1月25日先后两次分别从田某某(另案处理)处购置劣质仿冒“3M”标志口罩共计2万个,并出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娟,销售金额18万余元,后毛某娟又通过微信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公安机关于1月26日立案侦查,义乌市检察院于同年1月28日提前介入,并于1月30日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承办单位:义乌市检察院
指导单位:金华市检察院
4. 蔡某杰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犯罪嫌疑人蔡某杰通过犯罪嫌疑人姚某和余某军购进普通防尘口罩,在明知该口罩不具备防病毒微生物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宣称为N95口罩对外销售,共销售口罩4万余个,销售总价31万余元,部分口罩被购买用于捐赠到湖北武汉。该案由宁海县检察院于1月29日发函给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将线索移送宁海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于2月1日立案侦查,后省厅指定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分局办理,余杭区检察院于2月2日提前介入。
承办单位: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
指导单位:杭州市检察院
5. 张某华销售伪劣产品案
1月23日至1月27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华将堆放在其家中的过期医用口罩通过简易改装后充当合格医用口罩在微信朋友圈贩卖,销售金额6.4万余元。案发时,25万余只未出售口罩被依法扣押。公安机关于1月27日立案侦查,浦江县检察院于1月29日提前介入,并于1月30日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承办单位:浦江县检察院
指导单位:金华市检察院
6. 张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1月28日至2月2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明知销售的品牌口罩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销售10万余只,非法获利人民币26.4万元。公安机关于2月4日立案侦查,象山县检察院于同日提前介入。
承办单位:象山县检察院
指导单位:宁波市检察院
7. 沈某祥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沈某祥、蔡某麟购买了25箱(每箱400个)假冒“3M”标志N95口罩并销售给他人,共计销售22箱(共计8800个),销售金额7万余元。公安机关于1月31日立案侦查,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于2月3日提前介入。
承办单位: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
指导单位:宁波市检察院
8. 卢某航等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1月22日至1月28日,犯罪嫌疑人卢某航、卢某宏在明知所采购口罩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仍将普通口罩作为医用口罩在淘宝店铺上进行售卖,销售口罩近500万个,销售金额73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人在明知卢某航将从其二人处采购的普通口罩当做医用口罩在淘宝店上售卖的情况下,仍多次供货。公安机关于2月1日立案侦查,东阳市检察院于同日提前介入侦查。
承办单位:东阳市检察院
指导单位:金华市检察院
9. 贝某靓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犯罪嫌疑人贝某靓及货源提供者吴某勇明知其所销售的口罩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口罩,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予以销售,涉案金额30余万元。公安机关于1月29日立案侦查,宁波市镇海区检察院于1月31日提前介入。
承办单位:宁波市镇海区检察院
指导单位:宁波市检察院
10. 胡某奇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1月28日查获犯罪嫌疑人胡某奇、徐某等人通过网络、微信朋友圈等方式销售假冒“3M”品牌口罩,并从徐某处现场查获假冒口罩14250只,从胡某奇处现场查获假冒口罩6800只。胡某奇销售金额为7万余元,徐某销售金额18万余元。公安机关于1月29日立案侦查,永康市检察院于1月31日提前介入。
承办单位:永康市检察院
指导单位:金华市检察院
三、侵犯财产类
11. 周某等人诈骗案
1月31日,被害人何某某因帮助河北省一卫生部门采购口罩而在网上发出求购信息,被犯罪嫌疑人周某等人利用谎称有口罩出售,双方谈妥价格和数量后,周某收到被害人支付的40余万元货款后失联。公安机关于2月2日立案侦查,淳安县检察院于2月3日提前介入。
承办单位:淳安县检察院
指导单位:杭州市检察院
12. 胡某芳诈骗案
1月31日,犯罪嫌疑人胡某芳通过微信朋友圈声称有防疫用品出售,被害人吴某某向其购买本人及物业协会所需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并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给胡某芳7万余元,胡某芳收到货款后失联。公安机关于2月2日立案侦查,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于2月4日提前介入。
承办单位: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
指导单位:温州市检察院
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
13. 王某兵妨害公务案
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居家隔离观察户王某兵有私自外出行为,经规劝后拒不配合,后南浔区公安分局旧馆派出所民警到场协助时,王某兵仍不配合且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法,造成民警面部、颈部多处受伤。公安机关于2月2日立案侦查,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于同日提前介入,并于2月6日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承办单位: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
指导单位:湖州市检察院
14. 泮某芳妨害公务案
2月2日13时,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洪家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椒江区洪家街道上洋厂村部门口对面有人赌博”,赶至警情地点后,民警配合街道工作人员采取封电、封门措施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泮某芳进行身份核查,泮某芳拒不配合,在此过程中脚踹民警。公安机关于2月2日立案侦查,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于2月4日提前介入。
承办单位: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
指导单位:台州市检察院
15. 王某某等人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1月3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窜至临安区太湖源镇射干村山上,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野生动物松雀鹰一只。公安机关于1月31日立案侦查,杭州市临安区检察院于2月4日提前介入。
承办单位:杭州市临安区检察院
指导单位:杭州市检察院
全省检察机关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立足检察职能,在疫情防控中积极发力,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同时,按照张军检察长“不能等、不能拖、不能推”的要求,上下一心,共度时艰,坚决打赢这一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对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案件要指派业务能力突出的员额检察官负责办理,并及时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供稿:浙江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制作:章逸梦